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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5日 作者:区域经济合作局 来源: 浏览次数:

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乌海市区域经济合作局

20202

 

                    蒙古自治区                   

1.关于实行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意见 1

2.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12

3.农牧业企业复工复产标准要求和规程规则 17

4.乌海市个体工商户疫情防控期间开业规范 20

5.乌海市商贸企业复工规范 23

6.包头市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复工复产餐饮服务供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告 30

7.包头市场监督管理局:六举措确保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两不误” 33

8.阿拉善盟个私经济组织复工复产方面存在问题及建议措施 35

9.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37

                      其他省市                     

1.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

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 41

2.陕西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43

3.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节后

复产复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49

4.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52

5.天津市 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阻击战服务企业

的若干措施 54

6.天津市公安局推出助企复工复产服务保障十条措施 59

关于实行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我区疫情防控工作,夺取疫情防控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毫不放松做好疫情防控重点工作,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确保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要求

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的原则,在全力阻击疫情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打好三大攻坚战,落实好推动高质量发展各项任务要求,努力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降到最低,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确保我区“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三、工作措施

坚持科学防治、精准施策,以实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为抓手,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

(一)精准划定疫情分区

以县域为单元,动态研判不同区域风险等级,分类实行差异化策略,精准预警,精准施策,精准落实。根据疫情风险程度由高到低分为4类地区。

一类地区:短期内疫情迅速传播、出现社区流行的旗县(市、区)。二类地区:发生聚集性和暴发疫情的旗县(市、区)。三类地区:有输入性散发病例或相邻省份有较重疫情的旗县(市、区)。四类地区:无病例或最后1例病例治愈出院且14天后无新发病例的旗县(市、区)。

各地区要根据本区域和周边地区疫情变化情况,综合考虑相关风险因素,动态调整防控地区类别。所辖旗县(市、区)均为四类地区的盟市,可以盟市为单位划定单元。

(二)实施分区分级防控

各类地区都要紧紧围绕“提高收治率、治愈率,降低感染率和病亡率”,认真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要求,抓好各项防控政策措施的落实,织密织牢三道防线。一是要守住交通卡口防线,加强航空、铁路、公路等重点出入口管控,落实体温检测排查等各项措施,把好外来人员进入我区第一道关口。二是要守好社区(嘎查村)管控防线,实施网格化、专业化、地毯式排查管控措施,群防群控、联防联控,追踪和集中管理重点人员,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防控责任和个人防护措施,严防疫情扩散和蔓延。三是要把住就诊筛查防线,加强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和发热诊室规范化服务,落实新冠肺炎诊疗规范和防控方案,尽快检查、及早排查、及时转诊。强化医疗机构内部防控,严防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和疫情扩散。在落实以上共性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对4类地区按照以下次序累加实施疫情防控策略。
四类地区,实施“外防输入、精准预警”防控策略,保证正常经济社会运行。

三类地区,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入输出、精准预警、精准救治”防控策略,保证国计民生相关经济社会活动有序运行。

二类地区,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入输出、精准预警、精准救治、精准处置”防控策略,确保重大经济社会活动正常运行。

一类地区,在二类地区防控策略基础上,实施疫区封锁等最严格防控策略,确保人民群众基本民生和涉及全局的重大经济活动运行。

(三)抓好疫情防控重点环节

各类地区要结合实际、综合考虑本地区和周边疫情等因素,制定实施分区分级防控措施。涉省界、国界地区要严格落实流动人口健康检测措施,实现进出人员体温检测全覆盖。农村牧区要持续做好农牧民防疫筛查、医学追踪、预检分诊及转诊工作,有效防止疫情扩散。有外国人居住工作的地区,要将辖区内的外国人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关注其合理关切,做好相关服务管理工作。呼包鄂地区和赤峰市、乌兰察布市等人口较多、人口流动性较大的地区,要充实社区管理力量,务必做到登记管理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加强定点医院能力建设和诊疗管理,加快疑似病例检测速度,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统筹各类医疗机构、人员、物资,实施分类管理、梯队部署,做好防大疫准备。

(四)支持企业有序开复工

推动企业分类分批复工复产。结合地区分类和产业特点,统筹制定分类分批复工复产方案。四类地区要做好各类要素保障,有序推动各类企业和经营单位开复工,二类、三类地区要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乡运行、市场流通和生产生活必需品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领域的企业复工复产。分类指导驻区央企和自治区各类国有企业率先复工复产,带动其他企业复工复产。

加快推进全产业链协调运行。建立企业应对疫情专项帮扶机制,成立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专班,紧扣物流、用工、防护物资保障等重要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对因缺少劳动力不能正常复工复产的企业,做好用工替代方案,加强劳务供需对接。建立重点企业派驻联络员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用工、资金不足等问题,抓好原辅料等稳供保障。保障煤电油气等供应,防止集中复工复产可能带来的区域性、时段性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

落实落细各项惠企稳企政策。用足用好国家在市场保障供应、财税金融支持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加快落实自治区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15条措施,切实降低企业负担。高度关注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资金断流的企业,把帮扶救助和治理欠薪有机结合起来,严防出现群体性事件。

(五)抓好春季农牧业生产

切实保障农资供应。将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生产企业纳入复工复产重点企业名单,保障春耕生产。确保农资运输畅通,鼓励农资企业和经销商提供整村、整社统一集中送货上门服务。

推进春季畜牧业生产。加强以接羔保育为主的春季畜牧业生产,保障种畜禽、饲草料、兽药等物资调运畅通,推动乳品加工企业正常生产。

加强农牧业生产服务。及时发布气象信息,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线上生产指导、种植饲养管理、疫病防控等技术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组织农技人员深入田间地头指导。

组织好备春耕生产。二类、三类地区要以嘎查村为单位加强管理和动态排查,指导农民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有序下田、分时下地、分散干活。农机服务原则上应就近作业。加强在田设施蔬菜生产管理,抓好闲置温室恢复生产,提高蔬菜供应能力。

统筹抓好鼠疫等重大传染病防控。加大春季集中免疫力度,开展保护性灭鼠灭蚤行动,落细落实监测排查、检疫监督、消毒灭源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各类应急处置预案,突出做好鼠疫防控工作。加强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病等疫情防控,全力做好应对准备。

(六)保障人流、物流有序通畅

积极应对返乡、返学、返工人员回流高峰。四类地区特别是与其他省区相邻的旗县(市、区)要持续做好防输入工作,全面恢复境内公路班线客运、城市公交等服务。二类、三类地区要在防输入的同时加强外出人员管理,有序恢复公路班线客运、城市公交等服务。做好农牧民工等重点人群返岗的对接和服务。开辟员工返岗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复工企业核心员工、技术骨干及时到岗。做好返流态势分析、防控能力评估、交通卡点排查、企业责任落实和社区群防群控等工作,纠正对外来车辆和人员“一刀切”劝返等简单做法。

确保物流渠道畅通。切实保障重要交通干线及关键物流枢纽正常运行。按照“三不一优先”“一断三不断”要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物资和重要生产生活物资“绿色通道”政策,对执行紧急运输任务的运力给予优先保障、优先通行

在全区高速公路、国省干线、主要道口加强人员部署,优化工作流程,统筹管控疏导,确保通道畅通。坚决纠正各类“硬阻断”交通行为,禁止随意设卡、挖断道路、阻碍正常行驶车辆等行为。

(七)做好民生保障工作

高度关注就业问题。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多措并举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支持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建立企业复工应急协调机制,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紧缺用工提供精准服务,开展网络招聘专项活动,及时发布供需信息。积极引导因疫情无法外出的农牧民工参加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居环境改善。

持续做好保供稳价工作。严格落实“米袋子”省长责任制和 “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市场监测调度,切实抓好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根据市场供求情况适时组织投放储备肉及储备菜,确保蔬菜、肉蛋奶、粮油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关注秋粮收购动态,积极协调解决收购中出现的问题,开展产后服务,避免出现大面积霉粮、坏粮现象。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制售假劣食品药品、囤积居奇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价格不发生大的波动。

加快发展社会事业。聚焦攻克脱贫攻坚战最后堡垒,结合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疫情防控为切入点,加强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针对疫情防控暴露出的短板和漏洞,加紧采购配置负压车、呼吸机、防护服等医疗防控设备和物资,加快负压病房、远程医疗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卫生防疫和重大传染病防控能力。落实停课不停教、停课不停学要求,做好在线教育准备,根据疫情发展情况适时开展线上授课,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学校正常教学的影响,待疫情结束后尽快恢复教学秩序。

(八)加大稳投资力度

推动重大项目建设。各地区要成立重大项目专项推进组,实行一企一策、重大工程项目一项一策,全面实施重大项目三级包联制度,实行清单管理和周调度制度,着力帮助协调解决开复工前重大问题。四类地区要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全面推进项目开复工建设;二、三类地区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在具备条件时及时开复工。

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推行投资项目承诺制和部门代办制。充分利用线上平台等方式加快审核备和报建阶段手续办理,推行“不见面”审批。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有序组织开展实地勘察、现场查验等线下前期工作和重点项目督察调度工作。

切实做好资金保障。积极推动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地方债券尽快落实到项目建设上,并持续做好后续资金和债券争取工作。落实国家相关政策,通过专项再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列入国家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金融支持力度。继续完善常态化政金企对接服务机制和在线平台推荐项目机制。

做好重大项目储备。结合“十四五”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编制,围绕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生态环境、教育、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领域,动态谋划储备一批补短板、调结构、惠民生、增后劲的高质量发展项目,形成“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竣工投产一批”的良性循环。

(九)稳定促进居民消费

推动服务消费提质扩容。发展壮大健康、养老、抚育、家政服务业,努力弥补疫情期间的缺口。四类地区要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有序恢复餐饮、住宿、批发、零售等领域经营活动,促进消费回升。三类地区要在做好疫情防控基础上逐步恢复。

扩大实物商品消费。增加绿色食品、药品、卫生用品、健身器材等产品供给。稳定汽车等传统大宗消费。支持传统零售企业提升网络营销能力,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加快社区菜市场等便民消费设施建设,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深入推进农畜产品进城等农村牧区电商发展。

加快释放新兴消费潜力。顺应疫情催生的“不见面、不接触”等新需求,推动城市供应链、冷链物流、智慧物流、城乡高效配送、电商与物流协同发展,进一步释放网络消费潜力。积极扩大信息消费,培育网络诊疗、在线办公、在线教育、线上文化娱乐、影视及智能家居等新兴消费业态。鼓励快递企业创新业态形式、扩大服务范围,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

(十)全力稳外贸稳外资

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合作。营造良好对外贸易发展环境,支持外经贸企业抓紧复工生产,加大贸易融资支持,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全力保市场、保份额、保订单。推动外资项目落地,实施好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加快组织落实货物集聚和分拨渠道,尽快恢复中欧班列开行。积极拓展疫情防控急需物资进口渠道,协助解决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和物流运输等问题。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取消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指导企业及时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帮助企业防范违约风险。

提高服务水平。优化进出口管理环节工作流程,开展在线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和更新电子钥匙。指导企业及时调整近期贸易促进活动,引导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参加网上广交会、华交会和境外展会。做好分类指导和政策咨询,为我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外债创造条件,拓展企业境外融资渠道。

(十一)引导稳定市场预期

加强新闻宣传引导。强化舆论引导和舆情管理,及时回应热点关切,做好疫情信息通报。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更好强信心、暖人心、聚民心。

做好经济运行监测。围绕“六稳”工作,密切监测疫情对经济运行和走势的影响以及对不同盟市、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影响,及时发现解决苗头性问题,做好应对各种复杂困难局面的准备。

提前谋划政策预案。针对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提高政策响应效率。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发展,做好各项预案准备工作,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期间能源供应保障、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等应急预案。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上下联动,积极作为、主动服务,及时解决疫情防控及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加强风险防范。统筹管控疫情防控风险和经济运行风险,建立健全产业损害预警体系,加强风险监测分析预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引导企业和社会积极应对风险。

(三)加强工作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重点任务,坚持科学防控、依法防控,实事求是做好防控工作,不能层层加码、一刀切,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切实把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落地。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呼和浩特、包头、赤峰等盟市要强化对所在地集中连片区的统筹管理和指导,同时要强化对其他旗县(市、区)的分类管理和指导。

(四)加强考核问责。进一步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问责机制,对在疫情防控和推进重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要及时给予表扬奖励。对工作作风不严不实、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履职尽责不到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国市监综﹝2020﹞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药监局、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部署,现就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提出十条政策措施。

一、登记网上办理

充分依托“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有效手段,进一步压减登记注册环节、时间和成本,对生产防疫用品的企业登记注册实行特事特办。对于疫情期间出现的新产业新业态,及时调整经营范围标准。

实行告知承诺

对凡涉及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快捷办理,压缩审批时限。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因办理耗时长、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场给予办结。

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简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流程,推进网上办理,推广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发放。对于申请许可的新办企业、申请许可变更的企业,需要现场核查的,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对低风险食品试点开展告知承诺,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证后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全面实行网上办理、邮寄办理,采取延期评审、告知承诺、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等方式进行。

便利企业并购交易,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行网上申报,提高简易案件审查效率,保障企业并购交易顺利进行。优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机制,加强企业竞争合规指导和服务。

建立行政许可应急绿色通道

对生产企业转产生产口罩、防护服等应急物资的,简化生产资质审批程序,合并产品注册及生产许可证检查流程,启动加急检验检测程序,同时认可企业的部分自检报告。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现场确认后,立即办理产品注册和发给生产许可证。对于转产生产医疗器械的企业,实行应急审批,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

对疫情防控所需药品的注册申请,在确保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加快审评审批。对疫情防控所需的药品,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充分释放产能,全力保障临床供应。对医用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生产许可和检验检测等实施特别措施,合并审批流程。
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依请求予以优先审查办理。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建立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快速融资和续贷,缓解资金困难。

延长行政许可期限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
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可办理许可证延期,待疫情解除后再行提交延期申请。

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换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可办理许可证延期。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

对复工复产企业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因受疫情影响超出相关期限的,依法给予期限中止、顺延,以及请求恢复权利等便利化救济政策措施。

加快标准转换应用

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复产,加快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的转换,推动出口产品依据标准和国内标准的衔接。对依据国际标准生产,且相关国际标准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安全要求的,允许在国内生产销售。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相关团体标准,增加企业复工复产所需标准的有效供给。对于生产国外标准口罩用于出口、有能力生产国内标准口罩未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加快办理。

审慎异常名录管理

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可以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严查乱收费乱涨价

加强价格监管,严查各类涉及企业的乱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复工复产负担。支持企业增加产能,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防控物资生产所需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加强质量技术服务帮扶

实行计量型式评价专人受理,缩短试验时间。对到期的有关计量标准器具,经所在单位自行核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可适当延长有效期。

鼓励标准化技术组织和机构,围绕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标准化咨询等标准技术服务。帮助企业尽快建立可操作的防疫质量控制流程和规范,实现防疫控制与企业复工的精细化管理。启动物品编码业务24小时快速响应机制。

引导认证机构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技术服务,开辟线上咨询、受理、评价等综合服务通道,采取线上认证申请受理、延期现场审核检查、优先安排3C认证等方式进行办理。

减免技术服务收费

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对湖北省企业免除各类检定校准和检验检测费用。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标准化技术机构,对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收。

鼓励企业参加“三保”行动

持续深入开展“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行动,不断提升活动覆盖面,为企业搭建与民生期望互通互信的平台。鼓励引导更多企业参加“三保”行动,承诺加快恢复产能,保证产品质量,保持价格稳定,保障市场供应,凝聚疫情防控合力。

各级市场监管、药监、知识产权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紧密结合各地实际,把十条政策措施进一步细化,落实落细落到位,更好服务于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农牧业企业复工复产标准要求和规程规则

一、农牧业企业复工复产程序

(一)需要复工复产的农牧业企业向属地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复工申请。

(二)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对申请复工复产的农牧业企业进行核查,符合标准即可复工。

(三)经过许可复工复产的农牧业企业每日向属地政府相关部门报送职工上岗、返岗及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二、农牧业企业复工复产标准要求和规程规则

(一)强化疫情防控组织保障

复工复产农牧业企业需制定《企业复工复产方案》和《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成立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组,明确防控工作措施和责任人,强化企业疫情防控能力,确保安全、规范、有序复工。

(二)做好职工分类登记、分类上岗

1.复工复产农牧业企业需对上岗职工进行排查,全面掌握职工身体状况及外出情况,并建立登记检查制度。

2.做好职工分类上岗。

(1)本地职工近期未外出且身体健康无异常情况下可上岗。

(2)外出已返回本市且居家隔离期满的职工凭社区(村)开具的证明可上岗;未解除隔离的职工继续居家隔离,待隔离期满后凭社区(村)开具的证明可上岗。

(3)外出未返回本市且在企业从事重要岗位的职工,确需返回的,根据规定接受14天隔离期观察,隔离期满后身体无异常的凭社区(村)开具的证明可上岗。

(三)做好上岗职工的上下班及外出管控

职工上下班进出厂前要检查口罩佩戴、体温等情况并详实登记,若出现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等症状必须立即离岗诊治,不得带病上岗;如上班期间企业委派职工外出,需记录职工所到地点和接触人员。

(四)做好消毒、登记及其他检查工作

1.企业复工复产前要对厂区进行全面消毒,复工复产后每日要做好生产生活公共区域消毒、通风换气工作。

2.企业尽量减少外来人员入内,确需进入的外来人员要进行信息登记和体温检测,入厂车辆要及时消毒。

3.体温异常的职工或外来人员要第一时间进行登记并上报属地政府相关部门。

(五)做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

1.复工复产企业要储备口罩、75%酒精(脱脂棉)、84消毒液、消毒洗手液、橡胶手套、体温枪、温度计、应急药品等疫情防控必需物资,配备必要的生产生活公共区域消毒设备。未做好防控和消杀物资储备的企业,一律不得准许开复工。

2.企业要按照防控标准,定期向上岗职工发放口罩、消毒液等防护消杀用品。

(六)做好对上岗职工的保护措施

1.复工复产企业要在厂区(园区)内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识宣传,提高职工自我防护意识。

2.复工复产企业要督促检查上岗职工进入厂区后全程佩戴口罩,工作场所必须做到人员分散作业,场地较小的区域或车间,要实行错峰作业;提供用餐的企业必须实行分散就餐、错峰就餐制度;企业要尽量减少职工非必要的出差,暂停职工大会、集中培训等所有聚集性活动,坚决杜绝集中就餐、集中休息、集中作业等情况发生。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要根据复工复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产业链条上所处的位置,重要性,或是重点扶贫项目等),严格审核企业《复工复产方案》和《疫情防控方案》,实地勘验企业是否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科学确定企业开复工的优先顺序。要加强对复工复产农牧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二)各区要加强对复工复产农牧业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对未按标准要求落实相关防护措施的,立即挂牌整改;对违反规定吸纳隔离期未满外来务工人员的企业,立即关停整改。

乌海市个体工商户疫情防控期间开业规范

为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遏制疫情扩散,确保经济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生活必需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一、恢复开业基本要求

1.各经营场所在开业前必须准备足够的防护物资,包括:防护口罩、消毒水、酒精、洗手液等防护用品,配备测温仪等。

2.加强营业场所的消毒、通风和清洁卫生。在显著位置 处张贴疫情防控宣传材料,提示顾客佩戴口罩。配备测温仪,对所有进入营业场所的顾客测量体温,体温正常佩戴口罩方可进入。

3.各经营场所的负责人为本经营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采集了解上岗员工工作动态,并登记汇总。有疫情发生地区生活史、旅行史以及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的员工,在隔离期内不能返程返岗。

4.员工每天进入经营场所前,测量体温,时刻佩戴口罩,并进行洗手消毒。每日采集员工疫情防控期间的动态信息并登记汇总,若发现员工体温超过37.3℃并伴有呼吸不畅等疑似症状,要立即报告。 

二、各场所具体要求

(一)集贸市场

1.集贸市场开业需合理安排营业时间,暂定为每日 10:00 —17:00。 

2.集贸市场出入口需分开设置,只设一个入口和一个出口,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进出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各行其道。封闭式市场入口处需设立体温筛查检测点,体温异常人员严禁入内。

3.封闭式集贸市场每天至少对设备和工作区域进行 1次消毒,保持室内空气流通,环境卫生清洁,及时清理垃圾。保证洗手间供水设施正常工作。非封闭式集贸市场必须保持市场内环境卫生清洁,市场内经营户每日对经营场所及店内设施至少消毒1次。

4.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严禁市场内活禽宰杀和销售。禁止销售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 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等合格证明的动物产品。禁止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病死等畜禽和水产品及其制品流入食品销售环节。

(二)餐饮行业

1.餐饮服务经营者(含各类早点铺、烧烤店、饮品店等小餐饮)可恢复经营,但经营方式为外卖打包,一律不准在店内就餐,经营时间暂定7:00—20:00。

2.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 

3.各类单位食堂可恢复供餐,要加强食材进货查验、从业人员的管理,落实好场所清洁消毒,鼓励自带餐具,取餐后单独用餐,或分时段用餐,避免用餐人员聚集。

4.恢复网络订餐,外卖配送服务严格采用无接触配送形式。

(三)药店行业

1.药店配备测温仪,未配备的药店可在店门处设置服务台,不得入店购药。对不佩戴口罩、拒绝测量体温的顾客,拒绝进入药店。 

2.对购买退烧、止咳类药物的顾客,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登记购买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所购药品名称、数量。 

(四)美发美容行业

1.理发店原则上仅提供基本剪发服务,不提供染、烫等复杂服务。

2.理发店每日全面消毒一次,理发工具及时消毒。

3.店内施行预约管理,并进行人员身份登记,减少人员聚集。

4.不提供理发服务的美容店,继续暂停营业。

乌海市商贸企业复工规范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广大企业职工、商户和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推进企业平稳有序开展复工,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全市大型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家政服务、 电商平台、汽车销售企业和外向型经济企业。

二、复工营业标准

(一)防控机制必须到位。要严格落实企业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成立由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组织机构,组成专班负责疫情防控工作,要制定包括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内容在内的本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明确疫情防控流程、具体工作人员和工作职责,确保疫情防控工作主体责任落实。

(二)返岗员工全面排查必须到位。要详细了解掌握每名计划返岗和已经返岗员工假期期间流动信息及身体状况等基本信息,并逐一登记造册。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招录外地员工。对于目前尚未从湖北等重点防控地区返回的员工,要劝阻暂缓返回。对已从外地返回的员工,有湖北省等重点疫区往来史的人员,及时上报各区商务部门和属地社区,按相关要求及时做好隔离观察。其他地区返回的员工,必须居家隔离14天。隔离人员要由企业配合属地社区(村委会)做好管控。

(三)防护措施必须到位。企业要按照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开展疫情防护工作,准备足够的防护口罩、手持测温仪、消毒水、洗手液等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房屋通风;要合理安排工作岗位,保持人员距离,减少人员聚集;要每日监测员工身体状况,严格执行员工、顾客入场体温检测和佩戴口罩等防控要求,要建立发热人员交接预案和应急隔离区,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和采取处置措施,同时要加强员工下班后管理。

(四)清洁消毒必须到位。使用空调系统的场所,要定期清洗,对空调过滤网进行消毒;对不采用空调系统通风的,要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加强通风;每日通风换气不少于3次,每次10—30分钟。针对有多人操作的设备,每班对操作按钮、把手等人员接触较多的物体或部件表面进行消毒;要定时对重点区域(工作台、电梯、食堂、卫生间等)的清洁消毒,每日定时消毒不少于3次,定时做好办公和经营场区、车辆等全面消毒、卫生保洁。食堂要注意食物安全,推行分餐制,避免聚集就餐,加强对餐具的消毒及管理。

(五)垃圾分类管理必须到位。企业要规范垃圾处理,及时收集并清运。加强垃圾桶等垃圾容器清洁,定期消毒处理。放置废弃口罩专用箱,安排专门保洁人员对废弃口罩专用箱及周边进行清洗消毒。

(六)安全生产必须到位。全面检查经营场所各类安全应急设施设备、电气线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恢复营业后安全生产,万无一失。

三、复产审批流程

1.由企业向所属区商务局等相关部门提交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及恢复营业申请(外经外资企业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

2.各区商务局联合相关部门实地查看并初步审核后提出意见建议,报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

3.各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同意并批复后,送市商务局报备,由所属区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向企业下达同意恢复营业批复。

4.各区商务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恢复营业的企业签订《疫情防控工作责任承诺书》。企业恢复营业后,凡不能落实复工标准中“六个到位”的,要立即停业整顿,并依法依规承担有关责任。

四、营业细则

鼓励各企业发展线上业务,以电子支付结算为主,减少纸币接触。

1.大型商场和超市。经营场所内员工密度不得超过1人/㎡,员工须与顾客之间保持一定距离,超市顾客排队间隔要在1米以上,要安排专人盯办。商场及超市必须要求顾客及员工全部佩戴口罩并进行体温监测。每日营业结束后要对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消毒,并时刻注意通风,增加换气次数。

2.电商企业。同城配送采取无接触配送方式,送货人员的配送工具(保温箱、车辆等)每日至少消毒一次。

3.餐饮企业。员工采取分时、分餐进食。建议不碰现宰杀的肉禽类生鲜,增加相应的冷冻采购。鼓励顾客网上订餐、送餐上门。

4.住宿企业。对电梯、扶梯等顾客亦触摸到的地方,要做到每两个小时消毒擦拭一次,禁止客梯和货梯混用。

5.家政企业。家政上门人员岗前要监测体温;家政服务不得使用离开重点疫区不超过14天的人员。

6.外资企业。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主动向东道国管理部门报告本企业新冠肺炎防疫情况,密切关注当地新冠肺炎舆情动态。

7.外经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外经贸企业中方员工暂不安排回国,如已回国的暂不安排出国。暂缓新派中方员工出境,由于工作等原因确需出境者,要在国内进行体检,保证健康出国。抵达目的国后要隔离观察,每日按时向市商务局报送出境人员身体健康情况。

附件:1.XXX公司复工承诺书

2.商贸企业复工申请审批流程

3.营业细则示意图

  附件1

XXX公司责任承诺书

(模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属地要求完善调整)

某(区)人民政府: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按照《乌海市商贸企业复工规范》及相关疫情防控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拟于2020年 月   日起正式复工。

我单位承诺,复工期间,将切实承担企业范围内的所有场所以及人员的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加强职工健康监测,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防护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落实好复工的各项安全措施,制定防控工作预案,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同时,按要求定时报送疫情防控情况,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如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导致出现确诊病例,将依法依规承担有关责任。

承诺单位:

法定代表人:

时间:

附件2:

商贸企业复工申请审批流程 

  

附件3:

营业细则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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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全市复工复产餐饮服务供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告

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餐饮服务企业:

随着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陆续复工复产,职工用餐需求增加,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机关企事业单位供餐安全保障工作,面对包头市集中配送餐饮单位数量不足的矛盾,避免人员密集就餐,防止群体性聚餐可能引发的疫情传播风险,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餐饮协会积极动员全市部分餐饮企业,调整经营策略,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履行社会责任,为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提供集体用餐外送服务。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外送服务对象和项目

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早餐、午餐和晚餐。

二、订餐和供餐外送方式

实行单位团体订餐,品种和结算方式由订餐单位选择,订餐单位用餐需求要统一与供餐企业提前进行电话方式预订;供餐方式采取订餐单位自取或供餐企业外送上门等方式,外送确需委托第三方配送公司提供服务的,应索取并留存配送方资质及配送人员信息。订餐具体事宜需与供餐企业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书。

三、供餐企业遴选形式

由全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大中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和团餐公司等餐饮服务单位自愿申报,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包头市餐饮协会在等级评定为A级(优秀)和获得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店称号的餐饮服务单位中甄选,并向社会公布名单(疫情防控期间适时动态调整)。

四、食品安全保障要求

(一)进一步落实供餐服务企业主体责任要求

各供餐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成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应急方案,不得提供堂食,不得聚集就餐,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必须配备口罩、医用消毒水、酒精、紫外线空气消毒灯、杀菌洗手液或肥皂等消毒防护用品以及红外线测温仪。严格从业人员管理,每餐监测并记录上岗人员体温,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必须立即离岗就诊。从业人员必须佩戴帽子、口罩和手套,进入操作区必须对手部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严格执行人员出入操作区域的工作服更换要求,有专人测量体温和检查洗手消毒等措施。严禁外地回来的从业人员未经隔离14天直接上岗,对送餐人员和取餐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和体温测量。

食品加工制作必须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严禁销售野生动物制品、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保持制作及场所内部环境整洁,定期消毒、通风;餐具、饮具和盛放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按规定清洗消毒;食品分餐及配送符合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要求;外出送餐人员必须穿防护服,戴口罩、手套,做好隔离防护,送餐车辆内部必须消毒;必须做好食品留样。

(二)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要求

各旗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认真落实《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加强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包市监函〔2020〕6号)、《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网络餐饮监管的紧急通知》(包市监发〔2020〕34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要求,从进货查验、人员管理、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和场所消毒防护等全方位加强监管,严查超范围经营制作生食类、冷食类、糕点类及自制饮品等食品,做好餐饮环节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供餐食品安全。

(三)进一步落实餐饮行业自律要求

包头市餐饮协会要落实行业自律责任,加强行业约束指导。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严格督促落实好供餐服务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按照疫情防控的具体要求,与供餐企业签订《供餐单位食品安全承诺书》。

在疫情防控期间,根据供餐服务企业申请,随时动态调整供餐服务企业名单,适时对外公布。列入供餐服务企业名单的餐饮单位要积极接受包头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管,确保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供餐服务保障工作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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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场监督管理局:六举措确保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两不误”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包头市场监管局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指导市场主体做好年报公示,积极修复信用,增强经营发展信心,降低信用修复过程中的制度成本,使市场主体轻装上阵,确保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不误”。

一、加强宣传,引导市场主体修复信用

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公布全市信用监管部门咨询电话、信用修复申请资料指南和接收资料邮箱地址等信息,加强“网上办”“零见面”宣传。

二、温馨服务,指导市场主体网上年报

充分利用微信工作群、QQ群等,做好2019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网络宣传工作,全面指导市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正确填报年报并公示,避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立足需求,落实首问责任制

按照市场主体需求导向,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市局和各旗县区局信用监管部门均要设置专人专岗,准确解答市场主体网上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修复等事项需要提交的资料、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做到网上回复“一口清”,线下办理“一次结”。

四、特事特办,开通“绿色通道”

通过网络办理、电话办理、邮寄办理等不见面方式,合理分流办事市场主体,尽量减少人员聚集,避免发生交叉感染。对涉及疫情防控、医疗保障、群众生活资料供给保障等市场主体申请办理经营异常名录等信用修复时,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专人办理”,帮扶市场主体守法经营,全力服务疫情防控。

五、包容审慎,简化信用修复手续

凡对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提交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的,信用监管部门经对书面资料真实性、一致性核实后,即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疫情期间市场监管部门暂不再进行实地核查。

凡因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报送公示企业年度报告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只要补办并公示了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可简化移出程序,一次性提交书面材料后,信用监管部门通过网上核实后,即可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六、褒扬诚信,严惩失信市场主体

为激励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充分发挥信用联合奖励机制激励作用,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表现突出的市场主体进行备案留存,在今后各类评优评先等工作中优先推荐,享受各类惠企便企政策。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对疫情期间实施简易程序修复信用的市场主体和做出处罚的市场主体及关联市场主体纳入年度抽查计划实施定向抽查,凡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向社会公示,强化信用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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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个私经济组织复工复产方面存在问题及建议措施

随着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的深入开展,有计划有步骤的支持个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也被列入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日程中。盟个私协会发挥协会组织“党和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在全盟范围内开展了个私企业复工复产方面存在问题的专题调研。经调研归纳我盟个私企业在复工复产方面存在以下六方面的问题:

一、因受实行交通管制员工无法返岗。企业招聘雇用员工受疫情影响,造成企业复工复产招人难、员工出行难、就业难的局面。

二、因受疫情防控期间外来人员隔离14天以上的规定,对前来返岗应聘的外来人员造成额外的经济负担。

三、因原材料供应困难,尤其煤炭及化工原料无法满足正常生产的需要,使从事制造业、化工业的企业难以复工复产。

四、因市面上缺少防护用品使准备复工复产的企业无法恢复正常生产。

五、因个私业主对疫情下一步的防控情况普遍表示担忧,不敢贸然复工复产。

六、因个别少数企业的行业特殊性导致就业人员无法考证上岗,影响复工复产。

建议措施:

一、建议在盟内对经营生产疫情防护用品的企业实行提供优先服务、开通“绿色通道”,充分依托“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等有效手段办理登记注册、许可审批等业务,实现企业“零等待”。

二、建议对必需经过培训考证的复工复产企业员工的培训采取线上培训,对需要考试证上岗的组织员工远程线上考试发证。

三、建议有关部门要严查涉企乱收费、乱检查行为,减轻企业复工复产负担。

四、建议各级政府要做好当前疫情情况综合研判、科学分析,为个私业主及广大返岗人员提供最权威的疫情信息,解决好复工复产难题,树立复工复产的坚定信心,也完成万无一失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转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乌政发电〔2020〕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抗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转发你们,同时提出我市在疫情防控期间扶持中小微企业具体举措,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设立审批绿色通道

依托各部门网上电子业务平台,积极拓展“为接触式”项目审批和办税等服务,实行信用承诺、容缺受理。对按规定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网上业务平台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待疫情解除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对确需前往服务大厅办理的,提供24小时预约服务并开辟绿色通道,确保企业能够快速有序地办理各项业务。(责任部门:市政务服务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税务局)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

财政部门提前下达财政性专项资金。加快兑现物流优惠政策,加快涉企资金拨付进度。各部门要加强采购计划编制,根据相关规定为受疫情影响损失的中小微企业预留一定的采购份额。市财政设立4000万疫情防控周转金,保障防控疫情物资采购和储备。对在防控疫情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工信局、发改委、商务局)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或申请缓交一年。(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工信局)

四、引导降低企业房租成本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且承租国有公司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房租减免的基础上,延续一年房租减免政策;对租用企业经营用房的,引导、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责任部门:市国资委、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推进项目建设

围绕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基础设施、公共卫生补短板等领域做好项目储备和开工建设,集中在2月份加快办理复工、新开工项目前期手续,抓好重点项目、转向债券项目等项目储备。努力破解土地、水、电等要素制约,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促进有效投资。(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就业局)

六、加大经济运行调度

抓好经济运行监测分析,深入了解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运行情况,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措施的前提下,有序组织企业复工复产。加强煤电油气运保障,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工信局、统计局、财政局)

七、做好企业帮扶工作

未尽事宜,由发改委、财政局及工信局、商务局、农牧局、文旅体局等行业部门对受疫情影响的特殊困难企业,一企一议,帮助企业复工复产。(责任部门: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农牧局、文旅体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

宁政发〔2020〕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有力隔断传染源、切断风险源,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现就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在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

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正常到单位上班的职工,各企业应当对其加强体温检测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做到防护工作全员覆盖。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二、自治区内各级各类学校(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等)在自治区未明确开学日期前,一律不得擅自提前开学,一律不得组织学生返校,严禁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举办任何聚集性活动。具体开学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评估后另行通知。

三、自治区内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2020年2月3日正常上班后,在保证疫情防控工作正常开展和机关单位日常运转的基础上,实行弹性工作制至2020年2月9日。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网络、视频等渠道和方式办公。可以错峰上下班,尽量减少会议和人员聚集,有效控制参加人员范围和数量。

四、各地要坚持稳字当头,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督促本地区企业、学校和行政事业单位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落到位,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陕西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缓解疫情对中小微企业影响,提振发展信心,保持稳定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20〕3号)精神,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有序推动复工复产。指导企业制定复工复产方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对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和群众生活必需的企业要确保正常开工。其他企业以县(区)为单位,在有序可控原则下分类施策。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解决中小企业在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困难,对重大事项“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审速批。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

二、减轻税费负担。列入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一次性税前扣除,按月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运输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生活服务、邮政快递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免征对应收入的增值税;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输防控重点物资的车辆,可凭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有关证明资料,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经缴纳的可申请退税或抵缴下年度税款。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困难减免。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

三、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免收房租,3—4月房租减半。对在疫情期间给予中小企业房租、标准化厂房租金、物业费用减免的县域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特色载体,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支持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减免在孵企业的办公、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按照减免租金的10%给予补助。属地政府可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各设区市政府)

四、实施援企稳岗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的参保企业(不含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僵尸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实际缴费的50%提高到60%;符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3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的,参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给予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稳岗返还。(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设区市政府)

五、加大信贷支持。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提高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确保全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高于上年同期余额,普惠小微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国有大行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20%。对因疫情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适当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降低融资成本。落实通过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确保实现全省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下降50个基点的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鼓励各大型银行在原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中小微企业“白名单”制度,名单内企业贷款利率在中小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水平上再降50个基点。对列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的中小微企业,落实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省级财政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的政策,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七、强化担保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减免担保费用,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1%以内,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1.5%以内。省再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担保项目,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

八、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按照轻重缓急,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分为优先支持、重点支持和适当支持三类,分步实施。优先支持已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的项目,2月底前能够完成技改、达产达效,所生产医疗物资统一由省应对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筹分配的企业,对其净化系统改造及设备投资给予50%的补助;重点支持3月底前有望完成扩能改造、形成产能,取得相关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的企业,对其净化系统改造及设备投资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适当支持3月底以后完成扩能改造、形成产能,取得相关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的企业,对其净化系统改造及设备投资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加强清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疫情期间,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必须主动、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应付款,严禁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延长还款期限,鼓励提前偿还合同账款,确保不形成新的拖欠。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存量欠款清偿力度,确保年底前无分歧欠款应还尽还。(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设区市政府)

十、完善企业服务。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应对疫情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措施落地。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对全省中小微企业运行进行监测和研判,并做好相关政策解答。全省各级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尽快组织本平台各类服务机构复工,平台及各类机构联系人在网上公示。对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负面影响的,暂不予以信用降级。对已成为失信主体的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开辟信用修复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

十一、加强企业维权和法律援助。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投诉窗口,收集汇总企业反映问题,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网站信箱和12315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中小微企业诉求。全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出台涉疫情防控公证事项办事指引,司法部门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

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利用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媒体、平面媒体、短信和手机APP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府应对疫情为中小微企业纾困政策举措,引导中小微企业坚定信心,共克时艰。及时总结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并向全省推广。(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政府)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节后复产复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冀安委办传〔2018〕1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切实做好节后复产复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节后复产复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节后复产复工期间,企业生产各环节安全风险普遍增加,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一是部分从业人员仍处于节日放松状态,普遍存在思想松懈、注意力不集中现象。二是不少企业新招员工进入生产岗位,易出现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情况,极大增加事故机率。三是生产设备、线路管道停产停工后重新启动,容易出现故障,设备检维修作业频繁,安全风险急剧增加。四是一些安全设施较长时间停用,安全可靠性降低。五是停产停工矿山易形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地压应力分布变化、采空区积水等重大安全隐患。六是部分企业为抢抓“开门红”,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安全生产条件难以保障。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格外重视节后复产复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剔除不利因素影响,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整治和复产复工检查验收,坚决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督促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开展复产复工前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劳动保护意识,掌握安全防范知识,熟悉应急救援措施。一要组织召开一次全员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进行安全责任承诺和安全警示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将员工的精神面貌由假日心态调整至工作状态。二要在班组层面,组织所有岗位操作人员学习岗位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熟悉掌握岗位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技能。三要对新进员工和调换新岗位的员工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严格培训考核,做到“不培训不上岗,培训不合格不上岗”。四要严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再培训、再教育。

三、全面排查防控各类风险隐患。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切实将复产复工前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核心工作。一要对各类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检修、检测,确保正常、安全运行。二要加强对报警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等安全设施的检查监控,确保完好、可靠。三要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落实整治措施,认真抓好整改,做到措施不落实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四要严格落实有限空间、动火等特种作业审批制度,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场所的防控,特别要强化冶金企业煤气系统、高温液态金属等危险性较大作业的安全监控。五要制定装置开车应急处置预案,完善重点危险作业岗位和关键装置的应急处置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监管,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保证复产复工期间生产安全。

四、严格落实复产复工安全验收制度。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要根据监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节后生产特点,制定复产复工验收工作计划,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坚持严查、严管、严打,扎实做好节后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煤矿、非煤矿山监管部门要按照《河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标准》(冀安委办〔2017〕64号)《河北省非煤矿山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安监管一〔2017〕7号)要求,严格执行验收标准,认真履行验收程序,压实验收责任,切实做到合格一个、复产一个。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停产企业在恢复生产前,要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复产申请,市属以上生产企业要向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提出复产申请,市属以下企业要向当地县安全监管局提出复产申请。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复产申请后,要聘请专家对企业提交的开车方案进行审查、核查,确认具备开车条件后方可复产,不具备条件一律不准开车复产。各级金属冶炼、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摸清节日停产停工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和复产复工时间,科学制定验收计划,明确验收标准,规范验收程序,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将验收责任落实到人。对未通过验收擅自复产复工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其非法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凡在验收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问责。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京政发〔202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现就春节后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

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正常到单位上班的职工,各企业应当对其加强体温检测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做到防护工作全员覆盖。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二、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三、本市企业职工因出差、探亲访友、回乡等正在湖北地区的,要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湖北地区。到京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返京职工,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的要求,严格落实监督性医学观察等措施。

四、各区政府、市区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要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细落小落实到位,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天津市 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阻击战服务企业的若干措施

根据《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有序推进企业分类分批复工复产的通知要求,市市场监管委制定服务企业若干措施如下:

一、实行网上办、不见面政务服务。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一般企业登记与食品及特殊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工业产品及计量器具、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特种设备许可等各项行政审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申请受理,全面实行“网上办、不见面”“保安全、能办事”。支持医用防护服、口罩等疫情防控医用物资生产和辅料企业扩大产能,实行提前介入、全程服务、“特事特办”“马上就办”,提供保姆式登记服务。

二、优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服务。对作为消毒产品原料及具有消毒作用的危险化学品实施临时许可。开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绿色通道”,采取办理临时生产许可证(期限至一级响应解除)等方式,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间。对除危险化学品以外的省级发证产品的取证,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期限至一级响应解除),必要时开展全覆盖例行检查,许可证书通过快递寄送。对提出延续、名称变更等事项申请的,适当延长许可证书有效期至一级响应解除,再次办理许可事项原证书号码保持不变。

三、严格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对全市餐饮单位实施“九严格”监管措施,严格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严格经营场所卫生清整,严格清查库存食品原料,严格食品采购环节管理,严格食品制作过程控制,严格就餐过程安全管理,严格就餐人员卫生防疫,严格餐厨垃圾管理,严格日常监督检查,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四、推广无接触式餐饮服务。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外卖订餐服务,实施无接触式配送。鼓励倡导就餐者打包离店食用,或选择外卖订餐服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食品放在与送餐人员约定的位置,由送餐人员自行取餐,避免送餐人员与加工制作人员直接接触。鼓励消费者订餐选择无接触式服务,由送餐人员将食品放在与消费者约定的位置,消费者自行取餐。

五、加强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服务。实行网络“远程”帮扶,通过网络传输方式帮助新建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审查图纸,高标准规划生产车间,指导保健食品产品备案的企业直接在国家保健食品备案系统办理备案。对开具保健食品生产销售证明的,实行邮寄办理。

六、帮扶医用防护用品企业提高生产供应能力。派监督员进驻全部应急医用物资防护服、医用口罩、额温计等生产企业,实时掌握企业排产、产能规模、产品性能等情况,强化监管,提供服务,第一时间帮助企业解决生产和技术困难。积极协调相关技术机构,解决企业在扩大产能方面遇到的灭菌解析、出厂检验、新建厂房洁净车间环境监测等困难,及时为企业出具检测报告,帮助企业在扩大产能后能够持续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七、加快新药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落地。出台应急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审批预案和工作指南,将疫情防控药品、医用防护设备等产品纳入应急注册审批范围,开通快速检测绿色通道,最大限度缩短检验、审评和审批时限。对国家药监局直接受理和审批的新药,实施早期介入、全程跟踪,大力支持新药生产企业落地生产。扩大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范围,我市具备中医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临床均可备案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更好满足临床需求和患者用药。

八、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疫情防控期间,对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首次和扩项,开启绿色通道,推行告知承诺,提高审批效率,助力检验检测机构发展,疫情结束后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机构进行现场复核。

九、创新食品检验检测服务机制。延长市级本级监督抽检合同完成期限1个月,鼓励各承检机构建立弹性抽样机制,积极呼应部分区政府和企业疫情期间的临时管控措施,适时调整抽检品种、项目和要求,帮助检测机构渡难关。支持米面油、肉蛋奶等大宗食品生产企业满负荷生产、加大市场供给,开展“你点我检”免费技术服务,帮助企业缩短调试周期,实现质量安全稳定。

十、延伸特种设备监察检验服务。督促提示企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加大特种设备日常巡查、巡护力度和频次,确保各类特种设备安全平稳运行。疫情防控期间,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到期应检验的特种设备提供24小时检验服务和保障。允许电梯维保单位结合电梯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与电梯使用单位协商一致,在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或延长现场维保周期。

十一、支持企业开展质量攻关争创天津质量奖。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在申报天津质量奖和天津市质量攻关重点项目中,予以政策倾斜。对天津质量奖和天津市质量攻关重点项目一律实行线上申报,帮助企业提质增效、降废减损,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二、推行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发挥中国(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在高端制造、生物医药等产业领域,为企业提供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服务。建立天津市老字号商标品牌保护名录,推动老字号商标品牌企业振兴。

十三、实行专利资助和费用减缴补贴。对企业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给予资助,对企业发明专利维持年费给予资助。落实专利费用减缴政策,加快审核速度,通过对专利申请费、年费、实质审查费和复审费的减缴,减轻企业成本负担。支持中小企业用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恢复生产,对企业发生的专利权质押贷款评估费给予补贴。

十四、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布公益广告。广泛宣传科学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知识,激发全社会团结一致、战胜病魔的决心和信心。加强对企业发布广告行政指导,对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发布广告应注意的问题及时做出提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十五、强化价格监管推动价格自律。发挥价格监督员队伍作用,通过发放提醒告诫函、公告等形式,强化价格法律法规宣传,督促引导企业合规经营。倡导相关行业协会或联盟签订价格自律书,引导企业价格自律,对于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率先价格自律的企业,加强宣传激励,示范和带动更多企业价格自律。

 

天津市公安局推出助企复工复产服务保障十条措施

认真贯彻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深入落实《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2月14日,市公安局推出助企复工复产服务保障十条措施。

  1、大力推进实施承诺制审批

  在公安政务服务窗口推行告知承诺制,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以及办理结果不可撤销的证明事项外,对机动车证照核发、治安管理许可、网络安全审核等11个公安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涉及的17个证明材料采取容缺后补方式,先行审批,再补充材料,为企业复工复产办理审批手续提供便利。对符合居住证申办条件的申请人,在申领居住证、申办居住证签注业务时,社区民警不需入户核查,材料齐全的直接予以签发(签注)。

  2、全力拓宽“网上办”渠道

  依托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对能够网上办理的户口、居民身份证和网络安全审核等15个事项,与“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对接,一律实行网上办理。

  3、开通证件办理绿色服务通道

  强化口岸签证部门值守,为符合条件且紧急临时来津外国人办理口岸签证;开通出入境应急办证“绿色通道”,通过网上及电话预约方式,为急需出入境的外籍申请人提供快捷服务。开辟居民身份证异地制证“绿色通道”,复工企业外省市户籍员工凭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即可在全市各居民身份证受理点办理异地换领、补领业务;开通加急居民身份证制证“绿色通道”,将制证时间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急需用证的复工企业职工,可通过各居民身份证受理点提交申请,人口管理部门加急制证后,办证人可直接到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领取证件。

  4、延长户口迁移证和居住证有效期

  对2019年下半年以来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或原籍公安机关开具的迁至天津的《户口迁移证》,证件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40天;对有效期限为2020年1月1日以后的居住证,无论持证人是否及时返津,有效期延长至疫情结束后2个月。

  5、加强特种行业服务管理

  推广应用“天津印章刻制”微信小程序,方便企业通过网上办理印章刻制业务,并通过邮寄方式收取印章。

  6、加大城市供应链配送企业支持力度

  会同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对在天津市供应链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注册的车辆给予全天候、全时段通行停靠便利,保证复工复产后城市配送的正常运转。

  7、推行入津通道防疫检查导航提示

  协调互联网地图导航企业,上线入津通道实时路况提前预警、来津人员登记系统提示链接、实时路况和注意事项温馨提示3项功能,方便企业、员工合理选择运输或出行路线,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8、强化依法执法慎用强制措施

  对涉及企业负责人违法的案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尽量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对涉案企业依法慎用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对企业反映的应予立案而未予立案或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投诉、复议复核等事项,加快办理进度,及时反馈结果。依法快侦快办各类侵害复工企业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案件,加大追赃挽损工作力度,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与合法经济利益。

  9、建立联系通报预警处置机制

  与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局、市教委等部门建立联系通报机制,及时推送与企业复工疫情防控相关的工作信息,迅速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隐患问题,指导企业加强预警,超前采取预防措施。组织摸排企业受困情况,及时掌握企业员工动态和苗头隐患,指导企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部署警力加强隐患企业周边巡控,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10、加强企业内部来津员工系统核查

  指导全市企事业单位利用“智慧内保”系统,实时更新完善单位基本信息,依据复工实际情况做好从业人员信息变更工作,协助企业准确掌握员工信息,为疫情防控、人员隔离筛查提供数据支撑,为企业及员工安全复工复产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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