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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7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摘要)(内政发200448号)

22.符合下列条件的服务业企业,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后减半征收3年。
    新建大型连锁经营的商贸流通企业;
    从事进出口业务的新办企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物流园区内的企业;
    新办的第三方物流企业;
    新办民营公路运输企业;
    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规模的新办餐饮连锁企业;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农牧业政策性保险公司;
    新建的旅游景区景点;
    新办的区内旅游企业和在我区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区外旅游企业分支机构;
    新办咨询业、信息服务业、资产评估、科技服务业、人才培训的各类中介机构和企业;
    高校和科研院所新建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创业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
    投资经营我区市政公用行业的各类新办企业。
    24.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各种车辆管理费、附加费,车辆年检就地就近进行。
     38.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40.新建文化企业及由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文化企业的,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程序进行报批,可免征房产税。
    53.新办物流、配送企业用地和以原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设备建设的物流配送中心,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
    54.商贸流通企业对旧仓库设施进行易地新建物流配速中心的, 原划拨土地由政府收回进行招标拍卖,所得收入按规定扣除政府土地收益和有关税费后,其余部分用于新建物流配送中心。
    56.对新引进金融机构的办公、经营场所用地,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除挂牌拍卖的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7.社会投融资建设的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和接待服务设施,减半征收新建景区景点的土地管理费和土地出让金(除挂牌拍卖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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