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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引进国内外知名商贸服务业品牌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摘要)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9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引进国内外知名商贸服务业品牌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摘要)(乌海政办发201266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上年度列为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连锁100强,尚未进驻乌海市,且在乌海市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国内外知名商贸服务业品牌企业;

(二)国内或省域范围内公认的有实力、有影响力,尚未进驻乌海市,且在乌海市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商贸服务业品牌企业;

(三)引进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内外知名服务业品牌,并在乌海市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投资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世界500强指美国《财富》杂志每年评选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排行榜,中国企业500强指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500强排名,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指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中国连锁100强指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100强排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企业在我市取得土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相关配套设施,购置生产设备等方面的一次性直接投入。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资项目,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优惠政策外,另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可优先使用区位好、商业繁华、交通便利的地块,涉及农用地并符合规划的可优先报批。

(二)土地出让金首期付款可按总额的50%交纳,余额可分期在1年内付清,不计收利息。

(三)土地出让金按成交价付清后,经投资者申请,区政府研究,市政府备案,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知名商贸服务业品牌实际占有经营场所面积比例给予补助支持,支持额度相当于土地成交价款地方留成部分的30%100%

(四)项目建成开业5年内,地方财政部门可参照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支持,第12年支持额度相当于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35年支持额度相当于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项目建成开业3年内,地方财政部门可参照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支持,支持额度相当于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财政分担。

(五)新建项目未分割出售资产的面积部分,减半收取城市市政设施建设配套费。

(六)给排水、供热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由市区两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负责接至项目用地范围。

(七)免收市属权限范围内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属国家和自治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九)市属权限范围内的服务性收费按50%标准收取。

(十)鼓励新建项目建设人防地下工程,免收人防异地建设费

(十一)新建项目实行领导负责制,协调办理立项、环评、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手续的办理。相关部门实行一站式服务和特事特办,确保项目早开工、早建成、早达效。

(十二)投资额特大项目或投资建设地标性建筑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协商。

第六条  项目投资者竞得项目用地1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市政府将依法收回项目用地。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项目规划设计、改变项目用地性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新建项目的审批和监管由相关部门负责,严禁改变土地用途;项目建成后,未达到事先约定标准的,不享受本办法的奖励补贴。

第八条  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的商贸服务业品牌企业,需至少在乌海市入驻经营5年,其经营场所5070%以上营业面积不得分割出售。入驻经营少于5年的,视其实际经营年限,由相关部门追收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获利部分;擅自出售的,住建部门不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第九条  乌达区、海南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更优惠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暂定5年。过去颁发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执行期内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有调整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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