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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暨管理办法的通知(摘要)(乌海政发〔2012〕23号)
二、构建完善的银行服务体系,形成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等类型多样,优势互补的银行服务体系。
1.鼓励各银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对新引进、新组建银行在滨河区以外区域购买国有资产办公用房,达到一定规模,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鼓励各银行在滨河区金融集聚区新建办公用房,财政部门根据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补贴:
(1)银行独家建设金融业务楼,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市政配套费地方财政可用部分由财政部门补贴银行用于建楼费用,最高补贴3000万元。
(2)银行与企业合作建设办公业务楼,合作双方按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割土地面积,属于银行建设用地所交的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市政配套费地方财政可用部分由财政返还银行补贴建楼费用,最高补贴3000万元。属于企业部分按相关规定执行。
3.自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市新设立的金融法人机构(包括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法人机构),对开展跨地区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鼓励银行加大对农业及微小企业的信贷投放,落实《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9〕31号)规定,对企业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的银行,按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5.落实《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对我市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进行扣除。对我市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过15℅的部分,按2℅进行奖励。
6.鼓励货币信贷稳定增长,为乌海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信贷支持。
(1)市金融办每年要举行四次以上银企对接会,建立起政府部门、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机制,发挥“中小企业融资孵化园”的作用,搭建银企定期信息交流和融资对接平台,推动重点项目与银行信贷资金的直接对接。
(2)银行每年在我市新增中长期贷款1亿元,用于我市项目建设,市财政奖励10万元。
(3)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现代农业产业向二、三产业融合的信贷支持。对于农村金融的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税〔2010〕4号文件执行。
三、鼓励发展资本市场,营造有利于企业上市的发展环境。
1.市金融办要建立企业上市资源库。凡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并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意愿,列为本市上市企业资源库。对上市培育企业研究确定工作重点和具体指导措施,建立中介机构、投资机构数据库并向有关部门和企业开放。鼓励和引导证券公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上市培育机构为企业上市提供良好服务。
2.积极引进资本市场中介组织入驻我市,对资本市场中介组织在我市新设机构,市金融办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房租及企业高管经批准享受银行业相关优惠政策。
3.政府重奖成功上市企业。企业上市成功,市财政对上市企业奖励200万元。
4.鼓励证券公司在我市开展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业务,促进证券业发展壮大。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证券公司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应纳税额扣除中央分成部分和代扣代缴手续部分)根据规模按一定比例奖励给缴税企业。
5.鼓励银行间交易协会支持我市企业发行中期票据,鼓励其他资本市场支持我市企业发行可转债等融资工作,用于我市项目投资的部分给予适度奖励。
中期票据及企业债发行由市金融办推动。
四、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
市工商局对股权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符合条件的股权基金和管理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市金融办、市发改委组成“乌海市股权投资基金”联席办公室,对全市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备案管理和日常监管。基金管理公司由市金融办进行监管。合伙制股权基金不作为所得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五、加强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扩大规模、创新产品、深化服务,全面提升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能力,重点为高成长、自主创新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推动其发展壮大。
1.引导政策性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企业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规章建设,严格业务流程控制,加强在保业务的后续跟踪管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运作不规范的担保机构,不得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2.市经信委优先帮助融资性担保机构争取自治区和国家的专项资金支持。争取国家试点担保机构资格,落实相关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3.加大风险损失补偿力度。企业申请融资担保经三区政府审核后推荐,三区财政列专项风险补偿资金,若遇代偿损失,所在区的风险补偿资金与担保公司各承担50%的代偿损失。
4.融资性担保公司联合担保、再担保支持企业融资,按照年度担保额给予一定奖励。
六、建立健全融资服务机制,构筑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
1.发挥保险的保障和融资功能,促进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各类保险基金为我市项目建设或中小企业发展投资,给予一定奖励;保险公司在我市理赔额每新增1亿元,奖励10万元。
2.加快发展各类新型金融机构。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需求,通过改制、重组、引进等方式,发展基金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性贷款担保公司、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产权交易机构等金融服务机构,推动金融服务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各新型金融服务机构,为我市项目建设或中小企业发展发放贷款或股权投资给予一定奖励。
3.全面推行“诚信乌海”体系建设。一是加强企业信用建设。以完善信贷、纳税、产品质量、合同履约、劳动保障、知识产权的信用记录为突破口,健全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加大诚信信息披露力度,深化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文化,鼓励企业在采购、销售、招投标、投资合作中使用信用产品,推动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加强个人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为重点人群的信用档案。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数据库,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发布、查询的社会化。
4.对信用服务机构在年检、税费缴纳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信用担保、信用工具投放等方面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
七、实施金融人才战略,加强金融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2.自2011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中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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