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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内政发〔2012〕126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3〕74号)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0日 作者:区域经济合作局 来源: 浏览次数:

一、关于转化项目煤炭资源配置条件和配置量的计算 

  (一)国家核准的煤炭转化项目,在取得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后,即可申请配置煤炭资源。自治区备案的煤炭深加工项目,工程进度达到主设备全部订货、实际投资额完成批准投资总额50%以上,即可申请配置煤炭资源。 

  (二)对符合内政发〔2012126号文件煤炭资源配置要求的煤化工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单位产品煤耗基本要求值1:1计算项目用煤标煤量,根据拟配置区块煤炭发热量(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下同)折算原煤量,扣除20%的矸石量和洗选损耗量,再增加10%的配置量后计算总配煤量〔计算方法:煤化工项目设计生产能力×产品单位标煤煤耗÷标煤换算系数(发热量÷7000÷资源回收率(露天矿90%,井工矿60%×扣除矸石量和洗选损耗(1+20%×增配量(1+10%×配置年限(50年)〕。 

  (三)对符合内政发〔2012126号文件煤炭资源配置要求的电厂项目,按照每千瓦小时电量330克标煤煤耗、全年运行5500小时以1:1计算项目耗用标煤量,根据拟配置煤炭资源发热量折算原煤量,扣除20%的矸石量等损耗,再增加10%的配置量后计算总配煤量〔计算方法:电厂装机容量(千瓦)×5500(年运行小时数)×0.00033(每千瓦小时耗用标煤)÷标煤换算系数(发热量÷7000÷资源回收率(露天矿90%,井工矿60%×扣除矸石量等损耗(1+20%×增配量(1+10%×配置年限(50年)〕。 

  (四)已经拥有矿业权的矿权人落实了内政发〔2012126号文件规定的转化项目,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配置该煤炭资源的,按照原计算办法和标准以1:2比例计算总配煤量。抵顶已拥有矿权资源量。 

  二、关于转化项目用煤需求的保障 

  (一)对转化项目年用煤量大于配置资源煤矿产能的,自治区积极支持其通过技术改造扩大产能,尽早实现产需匹配;如自治区国有独资公司有煤质相符的投产煤矿,可平价供给缺口部分。 

  井田储量配置剩余部分,按照内政发〔2012126号文件要求,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独资公司代持;如配置量占井田资源量70%以上,剩余部分储量也可由转化项目业主按市场价缴纳价款后予以划转。 

  (二)鼓励、支持转化项目业主兼并、重组现有煤矿企业,享受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相关政策。 

  三、关于煤焦化深加工项目煤炭资源配置量的确定 

  (一)单纯的煤焦化项目不予配置煤炭资源。 

  (二)对已经拥有矿业权的企业新建煤焦化精细化工项目,按其电、油、气、烃类等终端产品耗煤量配置,按照原计算办法和标准以1:2比例计算总配煤量,抵顶已拥有矿权资源量。项目达到主设备全部订货、投资完成50%以上,方可配置资源。 

  四、关于褐煤提质、煤炭分质利用项目的煤炭资源配置要求 

  (一)已获得探矿权且已批准建设的褐煤提质项目,按内政发〔2012126号文件要求,单套装置规模(100万吨/年以上)和能效达到国家煤炭深加工产业发展政策标准,产业化生产线能够实现稳定运行,按照原计算办法以1:2比例计算总配煤量。自治区不再审批单纯的褐煤提质项目。 

  (二)煤炭分质利用、深加工多联产项目,对其电、油、气、烃类等终端产品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所述煤化工配煤计算办法计算总配煤量。 

  五、关于甲醇项目的煤炭资源配置要求 

  (一)单纯的煤制甲醇项目不予配置煤炭资源。自治区不再审批单纯的煤制甲醇项目。 

  (二)对目前在建的煤制甲醇项目,要求限期落实延伸加工项目,按照原计算办法和标准以1:2比例计算总配煤量,如其他企业以其甲醇为原料建设延伸加工项目,按投资比例分享已配资源;到期未落实延伸加工项目的,收回已配置资源。 

  六、关于特色园区的煤炭资源配置要求 

  (一)自治区规划确定的光伏制造、电子信息产业、装备制造及陶瓷生产等重点园区可打捆配置煤炭资源,自治区先一次性配置给园区国有独资公司(或盟市国有独资公司),由其代政府持有矿权,负责开展煤矿前期工作。 

  (二)特色园区要制定投资目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盟市可按投资目录预配置煤炭资源。特色园区同一类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合计完成50亿元以上,每20亿元配置1亿吨煤炭资源;特色园区内单个项目完成50亿元以上的项目,也可单独配置煤炭资源。具体配置量按照原煤配置,不按标煤折算。 

  (三)配煤项目投资额的核定和煤炭资源配置量的计算,仍按现行办法和程序办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国有独资公司办理划转配煤量相关手续。 

  (四)打捆配置的煤炭资源按矿井总储量设置企业股权,每个项目按量化的资源实物量占有股权,享有相应权益。 

  七、其他事宜 

  (一)对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投资规模大、带动效应明显的项目,煤炭资源配置事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研究。 

  (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与获得配置资源的企业(园区)签订协议,明确责任和要求,采用统一、规范的协议文本,并对煤炭矿权和已配煤炭资源情况进行清理。 

(三)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煤炭工业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对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井田开发利用、配套转化项目等情况,建立全过程全涵盖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全面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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