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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及自治区政府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为方便纳税人学习、查询和应用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规范税收优惠备案流程和管理要求,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见附件1,今后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现予以发布。
二、对于自治区内跨盟市、跨旗县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本公告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和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管理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
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
序号 | 优惠事项 名称 | 政策概述 | 主要政策依据 | 备案资料 | 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 |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
1 | 初始创业者企业所得税优惠 | 初始创业者自领取执业证照之日起,1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并按《劳动合同法》履行用工手续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定,可连续免征3年。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9〕66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营业执照; 2.初始创业的证明材料或说明; 3.劳动合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证明; 5.结合现行《产业指导目录》对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说明。 |
2 | 新办文化企业所得税优惠 | 国家和自治区鼓励新办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内政发〔2012〕94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营业执照; 2.主营业务属于国家和自治区鼓励新办的文化企业的证明材料。 |
3 | 新设立金融法人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 |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区新设立的金融法人机构(包括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法人机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设金融法人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09〕646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营业执照; 2.符合新办法人机构条件的说明。 |
4 | 中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 | 1、对为新办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提供连锁经营运输及生产销售技术信息融资等中介服务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 2、对新办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等公共事业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 3、对于新办的农牧业中介服务企业,对其取得的农牧业中介服务收入,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9〕6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3〕28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营业执照; 2.符合减免税项目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办法; 4.结合现行《产业指导目录》对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说明。 |
5 | 物流企业所得税优惠 | 1.新办第三方物流企业、新办民营运输企业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2年后减半征收3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生产和商贸企业剥离物流功能,组建具有法人资质的物流公司,自物流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2年后再减半征收3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9〕103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营业执照; 2.新办物流企业、新办民营运输企业的证明材料; 3.物流功能从生产和商贸企业剥离的文件(或决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结合现行《产业指导目录》对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说明; |
6 | 牧区企业所得税优惠 | 在牧区注册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龙头企业,除享受国家、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对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的新办企业,3年内免征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牧民增加收入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1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龙头企业证明文件; 2.结合现行《产业指导目录》对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说明; 3.营业执照。 |
7 | 施工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 施工企业从事棚户区改造项目取得的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内政发〔2010〕43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政府出具的棚户区项目改造证明文件; 2.施工合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办法。 |
8 | 承接产业转移发展非资源产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 对新建承接产业转移非资源型产业(非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项目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起,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政策。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承接产业转移发展非资源型产业构建多元发展多极支撑工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1〕5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新建项目符合文件规定的承接产业领域范围(不包括资源型产业)的说明; 2.结合现行《产业指导目录》对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说明。 |
9 | 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内新办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 自2011年1月1日起,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内新办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除已享受煤炭及其他资源配置政策的资源加工类企业外,其项目所得自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呼包鄂为核心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1〕49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以呼包鄂为核心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重点产业发展规划(2010—2020)》确定的22个工业集中区和重点园区新建企业的情况说明: 2.结合现行《产业指导目录》对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情况说明; 3.不属于享受过煤炭及其他资源配置政策的资源加工型企业的情况说明; 4. 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5.营业执照。 |
10 | 旅游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 自治区建的旅游景区景点,新办的区内旅游企业和在我区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区外旅游企业分支机构,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2年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3年。对旅游专业村和农牧民以“农家乐”、“牧户游”为主题开发的旅游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精神实施意见》(内政发〔2012〕12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营业执照; 2.符合减免税范围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办法。 |
11 | 工业园区内非资源型企业所得税优惠 | 在本规划确定的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内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资源型产业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自治区本级分享部分,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治区本级分享部分。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盟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95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汇缴享受 | 1.结合现行《产业指导目录》对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说明; 2.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提供其所从事的项目属于非资源型产业的说明; 3.企业属于《东部盟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的情况说明; 4.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5.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办法; |
12 | 设在满洲里试验区的加工制造类产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 2020年以前,对设在满洲里试验区的加工制造类产业项目,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已享受15%所得税税率的企业,不再享受上述政策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满洲里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2〕124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结合现行《产业指导目录》对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说明; 2.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提供其所从事的项目属于加工制造类产业的说明; 3.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办法。 |
13 | 家庭服务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 对新办从事物业服务及家庭保洁、卫生保健、养老扶助、病人看护、家务管理、婴幼儿看护等的家庭服务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3〕9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企业所从事业务符合文件规定减免税范围的情况说明; 2.营业执照。 |
14 | 新办大中型企业所得税优惠 | 除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和已享受资源配置政策的企业外,新办的大中型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试行)》(内政发〔2013〕61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结合现行《产业指导目录》对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说明; 2.结合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提供其所从事的业务不属于矿产资源开发的说明; 3.未享受资源配置政策的情况说明; 4.结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提供属于大中型企业的说明; 5.取得第一笔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6.营业执照。 |
15 | 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新办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现代装备制造企业所得税优惠 | 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新办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现代装备制造企业,除已享受煤炭及其他资源配置政策的企业外,其项目所得自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4〕59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营业执照; 2.结合现行《产业指导目录》对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说明; 3.企业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现代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内政办发〔2013〕86号)重点发展的装备制造企业的说明; 4.企业属于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的新建企业; 5.未享受煤炭及其他资源配置政策的情况说明; 6.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
16 | 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 | 2014年至2016年,对经国家认定的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4〕989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汇缴享受 | 1.国家认定的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证明文件; 2.企业产品符合国家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的情况说明; 3.结合现行《产业指导目录》对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说明。 |
17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其中地方分享部分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2〕88号文件有关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4〕87号) | 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 预缴享受 | 1.结合现行《产业指导目录》对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说明; 2.优惠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
18 | 二连浩特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加工制造类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 2020年以前,对设在试验区的加工制造类项目,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已享受15%所得税税率的企业,不再享受上述政策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二连浩特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4〕113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结合现行《产业指导目录》对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说明; 2.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提供其所从事的项目属于加工制造类产业的说明; 3.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办法。 |
19 | 家庭健康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 | 对新办从事卫生保健、病人看护等的家庭健康服务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4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企业所从事业务符合文件规定减免税范围的情况说明; 2.营业执照。 |
20 | 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5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6〕26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营业执照; 2.优惠年度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经营情况说明; 3.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办法。 |
21 | 新办物业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 | 对新办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5〕91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营业执照; 2.结合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提供其所从事的业务属于物业管理的情况说明; 3. 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
22 | 新办体育企业所得税优惠 | 2020年12月31日前,国家和自治区鼓励新办的体育企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16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营业执照; 2.主营业务属于国家和自治区鼓励新办的体育企业的证明材料。 |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
序号 | 优惠事项 名称 | 政策概述 | 主要政策依据 | 备案资料 | 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 |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
1 | 初始创业者企业所得税优惠 | 初始创业者自领取执业证照之日起,1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并按《劳动合同法》履行用工手续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定,可连续免征3年。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9〕66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营业执照; 2.初始创业的证明材料或说明; 3.劳动合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证明; 5.结合现行《产业指导目录》对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说明。 |
2 | 新办文化企业所得税优惠 | 国家和自治区鼓励新办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内政发〔2012〕94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营业执照; 2.主营业务属于国家和自治区鼓励新办的文化企业的证明材料。 |
3 | 新设立金融法人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 |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区新设立的金融法人机构(包括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法人机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设金融法人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09〕646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营业执照; 2.符合新办法人机构条件的说明。 |
4 | 中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 | 1、对为新办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提供连锁经营运输及生产销售技术信息融资等中介服务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 2、对新办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等公共事业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 3、对于新办的农牧业中介服务企业,对其取得的农牧业中介服务收入,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9〕6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3〕28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营业执照; 2.符合减免税项目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办法; 4.结合现行《产业指导目录》对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说明。 |
5 | 物流企业所得税优惠 | 1.新办第三方物流企业、新办民营运输企业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2年后减半征收3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生产和商贸企业剥离物流功能,组建具有法人资质的物流公司,自物流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2年后再减半征收3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9〕103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营业执照; 2.新办物流企业、新办民营运输企业的证明材料; 3.物流功能从生产和商贸企业剥离的文件(或决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结合现行《产业指导目录》对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说明; |
6 | 牧区企业所得税优惠 | 在牧区注册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龙头企业,除享受国家、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对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的新办企业,3年内免征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牧民增加收入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1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龙头企业证明文件; 2.结合现行《产业指导目录》对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说明; 3.营业执照。 |
7 | 施工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 施工企业从事棚户区改造项目取得的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内政发〔2010〕43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政府出具的棚户区项目改造证明文件; 2.施工合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办法。 |
8 | 承接产业转移发展非资源产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 对新建承接产业转移非资源型产业(非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项目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起,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政策。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承接产业转移发展非资源型产业构建多元发展多极支撑工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1〕5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新建项目符合文件规定的承接产业领域范围(不包括资源型产业)的说明; 2.结合现行《产业指导目录》对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说明。 |
9 | 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内新办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 自2011年1月1日起,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内新办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除已享受煤炭及其他资源配置政策的资源加工类企业外,其项目所得自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呼包鄂为核心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1〕49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以呼包鄂为核心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重点产业发展规划(2010—2020)》确定的22个工业集中区和重点园区新建企业的情况说明: 2.结合现行《产业指导目录》对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情况说明; 3.不属于享受过煤炭及其他资源配置政策的资源加工型企业的情况说明; 4. 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5.营业执照。 |
10 | 旅游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 自治区建的旅游景区景点,新办的区内旅游企业和在我区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区外旅游企业分支机构,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2年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3年。对旅游专业村和农牧民以“农家乐”、“牧户游”为主题开发的旅游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精神实施意见》(内政发〔2012〕12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营业执照; 2.符合减免税范围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办法。 |
11 | 工业园区内非资源型企业所得税优惠 | 在本规划确定的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内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资源型产业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自治区本级分享部分,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治区本级分享部分。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盟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95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汇缴享受 | 1.结合现行《产业指导目录》对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说明; 2.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提供其所从事的项目属于非资源型产业的说明; 3.企业属于《东部盟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的情况说明; 4.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5.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办法; |
12 | 设在满洲里试验区的加工制造类产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 2020年以前,对设在满洲里试验区的加工制造类产业项目,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已享受15%所得税税率的企业,不再享受上述政策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满洲里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2〕124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结合现行《产业指导目录》对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说明; 2.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提供其所从事的项目属于加工制造类产业的说明; 3.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办法。 |
13 | 家庭服务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 对新办从事物业服务及家庭保洁、卫生保健、养老扶助、病人看护、家务管理、婴幼儿看护等的家庭服务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3〕9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企业所从事业务符合文件规定减免税范围的情况说明; 2.营业执照。 |
14 | 新办大中型企业所得税优惠 | 除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和已享受资源配置政策的企业外,新办的大中型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试行)》(内政发〔2013〕61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结合现行《产业指导目录》对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说明; 2.结合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提供其所从事的业务不属于矿产资源开发的说明; 3.未享受资源配置政策的情况说明; 4.结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提供属于大中型企业的说明; 5.取得第一笔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6.营业执照。 |
15 | 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新办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现代装备制造企业所得税优惠 | 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新办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现代装备制造企业,除已享受煤炭及其他资源配置政策的企业外,其项目所得自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4〕59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营业执照; 2.结合现行《产业指导目录》对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说明; 3.企业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现代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内政办发〔2013〕86号)重点发展的装备制造企业的说明; 4.企业属于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的新建企业; 5.未享受煤炭及其他资源配置政策的情况说明; 6.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
16 | 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 | 2014年至2016年,对经国家认定的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4〕989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汇缴享受 | 1.国家认定的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证明文件; 2.企业产品符合国家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的情况说明; 3.结合现行《产业指导目录》对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说明。 |
17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其中地方分享部分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2〕88号文件有关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4〕87号) | 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 预缴享受 | 1.结合现行《产业指导目录》对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说明; 2.优惠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
18 | 二连浩特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加工制造类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 2020年以前,对设在试验区的加工制造类项目,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已享受15%所得税税率的企业,不再享受上述政策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二连浩特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4〕113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结合现行《产业指导目录》对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说明; 2.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提供其所从事的项目属于加工制造类产业的说明; 3.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办法。 |
19 | 家庭健康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 | 对新办从事卫生保健、病人看护等的家庭健康服务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4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企业所从事业务符合文件规定减免税范围的情况说明; 2.营业执照。 |
20 | 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5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6〕26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营业执照; 2.优惠年度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经营情况说明; 3.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办法。 |
21 | 新办物业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 | 对新办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5〕91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营业执照; 2.结合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提供其所从事的业务属于物业管理的情况说明; 3. 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
22 | 新办体育企业所得税优惠 | 2020年12月31日前,国家和自治区鼓励新办的体育企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16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1.营业执照; 2.主营业务属于国家和自治区鼓励新办的体育企业的证明材料。 |
附件3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 | |||||||||
总机构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分支机构备案情况表 | |||||||||
序号 | 分支机构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优惠项目 | 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 |||||
1 | |||||||||
填报说明
一、本表由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汇总纳税企业是否适用本表,由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规定。
二、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总机构汇总填报本表。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二级分支机构不填报本表。
三、各列次填报
(一)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商事登记改革后,不再取得税务登记证件的,填写工商执照上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一个分支机构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的,填写本表时,对该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依次逐行填写完毕后,再填写下一个分支机构备案情况。
(二)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商事登记改革后,不再取得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优惠项目:由总机构填报二级分支机构符合税法有关规定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优惠项目名称。
(四)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享受优惠政策的二级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规范名称,填写至县级税务机关。如“XX省(市、区)XX县(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