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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28号)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0日 作者:区域经济合作局 来源: 浏览次数:

一、总体要求

  按照建立机制、市场运作、培育企业、构建园区、政策扶持、创新发展的总体思路,建立我区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和管理机制,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培育壮大经营主体,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积极争取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创新通关监管、检验检疫、结汇和退税等管理方式,推进外贸营销手段创新,促进我区对外贸易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

  二、重点工作

  (一)制定完善政策措施。

  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的沟通协调,及时跟进和落实国家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研究制定我区配套措施。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和企业需求,不断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检验检疫、税收、结汇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政策体系,不断完善流程控制、信息共享和数据统计等管理规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二)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鼓励传统外贸企业利用自建平台开拓国际市场,同步推进利用国内外知名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鼓励企业根据经营规模和产品特点,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培育和引进一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自建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统一办理报关、检验检疫、结汇和退税等业务。

  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遴选一批具备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基础、组织体系健全、枢纽辐射作用强、诚实守信的企业参与跨境电子商务,加强跟踪指导,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引导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与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对接,促进我区优质品牌商品销往海外。积极培育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企业,推动我区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开展,通过扩大进口,合理增加消费品进口。

  (三)健全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体系。

  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积极构建专业化跨境电子商务、传统外贸企业升级转型、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自建平台同步推进、境内外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互动发展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格局。积极创造条件重点发展B2B模式的跨境电子商务,鼓励建设海外仓和公共保税仓等配套设施。培育和引进支付机构、物流企业,扶持综合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解决支付、结汇、物流、仓储、报关、报检和售后服务等问题。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驻海关指定的特殊监管区域,通过正式报关后在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境外服务网点或依托电子商务服务企业,通过一般贸易等方式出口后,再根据网上订单销售给境外消费者,构筑一般贸易加电子商务运营的模式。推动企业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B2B)由信息发布向在线交易发展。逐步发展具有我区特色的专业型外贸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立完整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

  (四)建设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

  依托口岸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中心(跨境电子商务园区)。根据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在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等区域内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中心(跨境电子商务园区),为经营主体提供入区即退税、仓储、配送、分拣、加工和邮递等服务。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的货物监管流程。加强示范创新,创建自治区级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

  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服务体系。择优遴选一批国际物流、快递等企业与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仓储中心(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进行业务对接,为入驻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仓储中心(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国际物流服务。鼓励传统货运代理、物流等企业拓展电子商务服务等业务,为广大中小跨境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提供仓储和配送等服务,逐步形成与跨境电子商务相适应的物流体系。积极协调海关总署和国家邮政局,推动满洲里对俄罗斯国际邮路恢复。

  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鼓励银行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推动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加快产品创新,改进跨境支付服务,提高跨境支付效率。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进行试点,通过进驻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中心等方式,为我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提供支付服务。

  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境外服务体系。根据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发展需要,鼓励有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境外服务网点、海外仓。支持有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境外内蒙古商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我区中小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代运营、营销、客服、仓储、配送、售后、技术支持、数据服务、法律咨询、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鼓励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指导和帮助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完善售后服务体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依托内蒙古电子口岸开发建设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服务于经营主体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商务、海关、国税、工商、检验检疫、外汇等部门信息共享与数据交换,涵盖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报关、检验检疫、结汇、退税等全流程服务,实现各相关部门监管需求。跟踪企业应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情况,逐步完善平台功能,促进快递物流、跨境支付、信用监管协同发展。

  (五)建立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机制。

  建立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下的通关监管方式。对经营主体以邮寄、快递等形式送达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

  加强跨境电子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实施负面清单制度,以诚信管理和风险分析为基础,以检疫监管为主,实施分类管理和风险管理,探索建立基于风险分析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机制。创新和完善电子商务检验监管机制,采取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等措施,为企业提供便捷服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正常收结汇。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外汇账户,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鼓励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业务。加强海关和外汇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实现数据共享。支持有实际需求、经营合规、业务和技术条件成熟的支付机构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

  完善国际物流配送服务。规划建设出口货物监管场所,实施关检合作三个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做到对进入出口监管场所的法检货物只需一次申报(一次录入、分别申报)、一次查验(一次开箱、关检依法查验/检验检疫)、一次放行(关检联网核放)。积极争取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支持,适时开通我区至国外主要城市的国际普邮包裹、航空挂号包裹线路,增加EMS(邮政特快专递服务)快递直封、直发邮路服务功能。支持建立海外仓储分拨中心,实现整柜出口分单零售。

  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内蒙古电子口岸、跨境电子商务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检验检疫监管平台等基础设施,在跨境电子商务物品监管查验中推行关检X光机一机两屏,为跨境电子商务活动提供数据交换、安全认证等服务,实现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仓储、物流和通关等环节的信息化管理。

  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机制。完善海关统计工作,将通过海关集中监管、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出口商品的相关指标纳入贸易统计范畴,做到应统尽统。对各类经营主体的各种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方式进行全口径统计,真实反映我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状况。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跨境电子商务工作,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各盟市跨境电子商务工作的指导,统筹安排各盟市跨境电子商务协调推进计划,合理布局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中心和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各盟市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跨境电子商务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快推进本地区跨境电子商务工作,确保我区跨境电子商务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财政政策支持。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优秀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训、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境外设立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点,将跨境电子商务境外服务机构、服务平台和服务网点建设纳入我区境外投资的重点支持领域,落实相应支持政策。

  (三)落实出口税收政策。

  认真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提升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对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实行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确保及时足额退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四)加大融资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无形资产和动产抵押、股权质抵融资方式,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抵(质)押品范围。积极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缓解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抵押担保难问题;积极探索开发网络联贷联保等中小企业网络融资产品,提高中小企业信贷审批和发放效率。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战略合作伙伴,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五)积极推动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各盟市要加大宣传和推广工作力度,通过举办业务对接会、培训会等形式,积极推动第三方平台、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等经营主体与当地企业进行业务对接,推动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要积极营造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氛围,增强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参与全球市场竞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我区外贸方式优化升级。

  (六)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跨境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力度,重点培养电子商务、外贸业务、市场营销和新技术复合型人才,加快培养面向后台软件开发的技术型人才和面向前端操作的应用型人才。要制定培训计划,选择培训机构和实践基地,落实培训经费,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知识培训、职业化培训,为全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储备人才。要加强跨境电子商务高层次人才引进,鼓励企业面向国内外引进一批高素质、有丰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大型团队运营经验的职业经理人。

  (七)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鼓励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创新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支持各盟市创新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和管理机制,推动企业创新跨境电子商务营销模式、运营模式以及服务模式等。支持各有关部门创新通关监管、检验检疫、结汇和退税等管理方式。

  (八)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并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严肃查处商业欺诈、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推进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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