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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防疫期间招商引资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5日 作者:区域经济合作局 来源: 浏览次数:

1.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1

2.农牧业企业复工复产标准要求和规程规则 7

3.乌海市个体工商户疫情防控期间开业规范 10

4.乌海市商贸企业复工规范 13

乌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乌海政发﹝2020﹞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全区防控能力建设,保障防控疫情重点企业生产经营,解决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

(一)设立审批绿色通道。对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经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全面推行“承诺制”,按照规定后补手续。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项目,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等指标。(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蒙东电力公司负责。各

有关部门、企业按职责分工推进、协同配合,排名不分先后,下同)

(二)建立流通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防控疫情相关物资、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采购进口防控物资先登记放行、后补办手续,实现防控物资通关“零延时”、注册登记“零等待”、落实免税政策“零拖延”。设立防控物资及其生产所需原材料和设备、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绿色运输通道。(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协调金融机构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实现应贷尽贷、能续快续,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工作方式,开辟快速审批通道,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和更优惠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做好征信服务工作,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支持中小企业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融资贷款。(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降低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向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中在岗、接受治疗或隔离人员提供差别化金融服务,对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期限进行人性化、合理化安排。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左右,确保2020年融资成本不上升、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下降0.5个百分点。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确定的自治区内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隔离服、消杀产品等物资生产名单的企业的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

(五)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加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力度,按照融资担保公司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暂无还款能力的中小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六)加大创业担保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人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为1年,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企业和个人,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等部门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贴息支持。(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七)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提前下达财政性专项资金,财政部门要在2020年3月底前下达“助保金贷款”和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扶持资金。自治区财政设立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保障防控疫情重点企业物资采购和生产、奖励在防控疫情中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和贡献突出的相关企业。(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联负责)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八)减免和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申报困难、难以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依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延缴税款期限原则上为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部分或全部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九)减免一定时期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企业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地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工商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负责)

(十)降低和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至2021年4月30日。延长中小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期,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可缓缴6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可将应缴养老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9月底;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不计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允许其在疫情解除后补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十一)降低企业成本。严格落实自治区对药品补充申请注册、再注册和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申请收费标准降为零的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免收运输防控物资和人员车辆通行费等优惠政策。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实行用电、用气、用水等“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及时补缴相关欠费,不收滞纳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水利厅、能源局、交通运输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蒙东电力公司负责)

四、精心做好企业服务

(十二)稳定企业生产和工作岗位。协助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工商联负责)

(十三)实施稳岗培训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员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负责)

(十四)加大国有企业履约和支持力度。加快偿还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尤其是优先偿还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民营企业账款,鼓励提前偿还,严禁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延长还款期限,严禁发生新增拖欠。对已经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负责)

(十五)加大政务服务力度。建立受疫情影响中小企业诉求回应机制,及时解决企业面临的突发困难。全面加强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减少人员聚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局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中所指中小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期限的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止。国家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措施,自治区一并遵照执行。

农牧业企业复工复产标准要求和规程规则

一、农牧业企业复工复产程序

(一)需要复工复产的农牧业企业向属地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复工申请。

(二)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对申请复工复产的农牧业企业进行核查,符合标准即可复工。

(三)经过许可复工复产的农牧业企业每日向属地政府相关部门报送职工上岗、返岗及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二、农牧业企业复工复产标准要求和规程规则

(一)强化疫情防控组织保障

复工复产农牧业企业需制定《企业复工复产方案》和《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成立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组,明确防控工作措施和责任人,强化企业疫情防控能力,确保安全、规范、有序复工。

(二)做好职工分类登记、分类上岗

1.复工复产农牧业企业需对上岗职工进行排查,全面掌握职工身体状况及外出情况,并建立登记检查制度。

2.做好职工分类上岗。

(1)本地职工近期未外出且身体健康无异常情况下可上岗。

(2)外出已返回本市且居家隔离期满的职工凭社区(村)开具的证明可上岗;未解除隔离的职工继续居家隔离,待隔离期满后凭社区(村)开具的证明可上岗。

(3)外出未返回本市且在企业从事重要岗位的职工,确需返回的,根据规定接受14天隔离期观察,隔离期满后身体无异常的凭社区(村)开具的证明可上岗。

(三)做好上岗职工的上下班及外出管控

职工上下班进出厂前要检查口罩佩戴、体温等情况并详实登记,若出现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等症状必须立即离岗诊治,不得带病上岗;如上班期间企业委派职工外出,需记录职工所到地点和接触人员。

(四)做好消毒、登记及其他检查工作

1.企业复工复产前要对厂区进行全面消毒,复工复产后每日要做好生产生活公共区域消毒、通风换气工作。

2.企业尽量减少外来人员入内,确需进入的外来人员要进行信息登记和体温检测,入厂车辆要及时消毒。

3.体温异常的职工或外来人员要第一时间进行登记并上报属地政府相关部门。

(五)做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

1.复工复产企业要储备口罩、75%酒精(脱脂棉)、84消毒液、消毒洗手液、橡胶手套、体温枪、温度计、应急药品等疫情防控必需物资,配备必要的生产生活公共区域消毒设备。未做好防控和消杀物资储备的企业,一律不得准许开复工。

2.企业要按照防控标准,定期向上岗职工发放口罩、消毒液等防护消杀用品。

(六)做好对上岗职工的保护措施

1.复工复产企业要在厂区(园区)内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识宣传,提高职工自我防护意识。

2.复工复产企业要督促检查上岗职工进入厂区后全程佩戴口罩,工作场所必须做到人员分散作业,场地较小的区域或车间,要实行错峰作业;提供用餐的企业必须实行分散就餐、错峰就餐制度;企业要尽量减少职工非必要的出差,暂停职工大会、集中培训等所有聚集性活动,坚决杜绝集中就餐、集中休息、集中作业等情况发生。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要根据复工复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产业链条上所处的位置,重要性,或是重点扶贫项目等),严格审核企业《复工复产方案》和《疫情防控方案》,实地勘验企业是否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科学确定企业开复工的优先顺序。要加强对复工复产农牧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二)各区要加强对复工复产农牧业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对未按标准要求落实相关防护措施的,立即挂牌整改;对违反规定吸纳隔离期未满外来务工人员的企业,立即关停整改。

乌海市个体工商户疫情防控期间开业规范

为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遏制疫情扩散,确保经济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生活必需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一、恢复开业基本要求

1.各经营场所在开业前必须准备足够的防护物资,包括:防护口罩、消毒水、酒精、洗手液等防护用品,配备测温仪等。

2.加强营业场所的消毒、通风和清洁卫生。在显著位置 处张贴疫情防控宣传材料,提示顾客佩戴口罩。配备测温仪,对所有进入营业场所的顾客测量体温,体温正常佩戴口罩方可进入。

3.各经营场所的负责人为本经营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采集了解上岗员工工作动态,并登记汇总。有疫情发生地区生活史、旅行史以及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的员工,在隔离期内不能返程返岗。

4.员工每天进入经营场所前,测量体温,时刻佩戴口罩,并进行洗手消毒。每日采集员工疫情防控期间的动态信息并登记汇总,若发现员工体温超过37.3℃并伴有呼吸不畅等疑似症状,要立即报告。 

二、各场所具体要求

(一)集贸市场

1.集贸市场开业需合理安排营业时间,暂定为每日 10:00 —17:00。 

2.集贸市场出入口需分开设置,只设一个入口和一个出口,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进出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各行其道。封闭式市场入口处需设立体温筛查检测点,体温异常人员严禁入内。

3.封闭式集贸市场每天至少对设备和工作区域进行 1次消毒,保持室内空气流通,环境卫生清洁,及时清理垃圾。保证洗手间供水设施正常工作。非封闭式集贸市场必须保持市场内环境卫生清洁,市场内经营户每日对经营场所及店内设施至少消毒1次。

4.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严禁市场内活禽宰杀和销售。禁止销售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 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等合格证明的动物产品。禁止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病死等畜禽和水产品及其制品流入食品销售环节。

(二)餐饮行业

1.餐饮服务经营者(含各类早点铺、烧烤店、饮品店等小餐饮)可恢复经营,但经营方式为外卖打包,一律不准在店内就餐,经营时间暂定7:00—20:00。

2.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 

3.各类单位食堂可恢复供餐,要加强食材进货查验、从业人员的管理,落实好场所清洁消毒,鼓励自带餐具,取餐后单独用餐,或分时段用餐,避免用餐人员聚集。

4.恢复网络订餐,外卖配送服务严格采用无接触配送形式。

(三)药店行业

1.药店配备测温仪,未配备的药店可在店门处设置服务台,不得入店购药。对不佩戴口罩、拒绝测量体温的顾客,拒绝进入药店。 

2.对购买退烧、止咳类药物的顾客,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登记购买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所购药品名称、数量。 

(四)美发美容行业

1.理发店原则上仅提供基本剪发服务,不提供染、烫等复杂服务。

2.理发店每日全面消毒一次,理发工具及时消毒。

3.店内施行预约管理,并进行人员身份登记,减少人员聚集。

4.不提供理发服务的美容店,继续暂停营业。

乌海市商贸企业复工规范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广大企业职工、商户和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推进企业平稳有序开展复工,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全市大型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家政服务、 电商平台、汽车销售企业和外向型经济企业。

二、复工营业标准

(一)防控机制必须到位。要严格落实企业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成立由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组织机构,组成专班负责疫情防控工作,要制定包括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内容在内的本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明确疫情防控流程、具体工作人员和工作职责,确保疫情防控工作主体责任落实。

(二)返岗员工全面排查必须到位。要详细了解掌握每名计划返岗和已经返岗员工假期期间流动信息及身体状况等基本信息,并逐一登记造册。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招录外地员工。对于目前尚未从湖北等重点防控地区返回的员工,要劝阻暂缓返回。对已从外地返回的员工,有湖北省等重点疫区往来史的人员,及时上报各区商务部门和属地社区,按相关要求及时做好隔离观察。其他地区返回的员工,必须居家隔离14天。隔离人员要由企业配合属地社区(村委会)做好管控。

(三)防护措施必须到位。企业要按照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开展疫情防护工作,准备足够的防护口罩、手持测温仪、消毒水、洗手液等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房屋通风;要合理安排工作岗位,保持人员距离,减少人员聚集;要每日监测员工身体状况,严格执行员工、顾客入场体温检测和佩戴口罩等防控要求,要建立发热人员交接预案和应急隔离区,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和采取处置措施,同时要加强员工下班后管理。

(四)清洁消毒必须到位。使用空调系统的场所,要定期清洗,对空调过滤网进行消毒;对不采用空调系统通风的,要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加强通风;每日通风换气不少于3次,每次10—30分钟。针对有多人操作的设备,每班对操作按钮、把手等人员接触较多的物体或部件表面进行消毒;要定时对重点区域(工作台、电梯、食堂、卫生间等)的清洁消毒,每日定时消毒不少于3次,定时做好办公和经营场区、车辆等全面消毒、卫生保洁。食堂要注意食物安全,推行分餐制,避免聚集就餐,加强对餐具的消毒及管理。

(五)垃圾分类管理必须到位。企业要规范垃圾处理,及时收集并清运。加强垃圾桶等垃圾容器清洁,定期消毒处理。放置废弃口罩专用箱,安排专门保洁人员对废弃口罩专用箱及周边进行清洗消毒。

(六)安全生产必须到位。全面检查经营场所各类安全应急设施设备、电气线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恢复营业后安全生产,万无一失。

三、复产审批流程

1.由企业向所属区商务局等相关部门提交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及恢复营业申请(外经外资企业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

2.各区商务局联合相关部门实地查看并初步审核后提出意见建议,报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

3.各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同意并批复后,送市商务局报备,由所属区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向企业下达同意恢复营业批复。

4.各区商务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恢复营业的企业签订《疫情防控工作责任承诺书》。企业恢复营业后,凡不能落实复工标准中“六个到位”的,要立即停业整顿,并依法依规承担有关责任。

四、营业细则

鼓励各企业发展线上业务,以电子支付结算为主,减少纸币接触。

1.大型商场和超市。经营场所内员工密度不得超过1人/㎡,员工须与顾客之间保持一定距离,超市顾客排队间隔要在1米以上,要安排专人盯办。商场及超市必须要求顾客及员工全部佩戴口罩并进行体温监测。每日营业结束后要对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消毒,并时刻注意通风,增加换气次数。

2.电商企业。同城配送采取无接触配送方式,送货人员的配送工具(保温箱、车辆等)每日至少消毒一次。

3.餐饮企业。员工采取分时、分餐进食。建议不碰现宰杀的肉禽类生鲜,增加相应的冷冻采购。鼓励顾客网上订餐、送餐上门。

4.住宿企业。对电梯、扶梯等顾客亦触摸到的地方,要做到每两个小时消毒擦拭一次,禁止客梯和货梯混用。

5.家政企业。家政上门人员岗前要监测体温;家政服务不得使用离开重点疫区不超过14天的人员。

6.外资企业。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主动向东道国管理部门报告本企业新冠肺炎防疫情况,密切关注当地新冠肺炎舆情动态。

7.外经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外经贸企业中方员工暂不安排回国,如已回国的暂不安排出国。暂缓新派中方员工出境,由于工作等原因确需出境者,要在国内进行体检,保证健康出国。抵达目的国后要隔离观察,每日按时向市商务局报送出境人员身体健康情况。

附件:1.XXX公司复工承诺书

2.商贸企业复工申请审批流程

3.营业细则示意图

  附件1

XXX公司责任承诺书

(模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属地要求完善调整)

某(区)人民政府: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按照《乌海市商贸企业复工规范》及相关疫情防控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拟于2020年 月   日起正式复工。

我单位承诺,复工期间,将切实承担企业范围内的所有场所以及人员的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加强职工健康监测,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防护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落实好复工的各项安全措施,制定防控工作预案,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同时,按要求定时报送疫情防控情况,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如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导致出现确诊病例,将依法依规承担有关责任。

承诺单位:

法定代表人:

时间:

附件2:

商贸企业复工申请审批流程 

  

附件3:

营业细则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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