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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促进条例(二)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9日 作者:区域经济合作局 来源:内蒙古日报 浏览次数:

  第二章  提升桥头堡功能

  第八条  自治区加快构建联通内外、辐射周边、资源集聚集散、要素融汇融通的全域开放平台,强化开放大通道建设,将区位优势转化为开放优势和发展优势。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口岸管理体制,统筹推进平安、效能、智慧、法治、绿色口岸建设,对全区各口岸功能布局、发展重点实施分类指导和规划,在扩大开放、建设投入、功能拓展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管理,避免口岸同质化竞争、孤立式运行,提升口岸集聚、辐射功能和国际竞争力。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口岸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资源禀赋和实际条件加强口岸城市建设,提升人口产业集聚能力,强化口岸城市对口岸功能的支撑作用。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建设综合枢纽口岸,加强口岸通道能力建设,以国际贸易、物流仓储、加工制造为主导,加强口岸通关、产业、物流、仓储等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和智能化改造。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专业口岸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重点专业口岸扩能改造,重点实施口岸通道、智能通关、查验设施等能力补强工程,提升口岸通关效率,加快推进跨境铁路互联互通建设,加强铁路专用线建设,全面提升口岸通关能力,支持建设千万吨级以上境外大宗矿产资源进口专用通道和战略资源大型储备基地。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普通口岸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普通口岸差异化协同发展,完善普通口岸通关服务保障功能,提升口岸通道功能,为跨境人员往来、货物贸易通关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中欧班列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班列开行布局,加强与沿线省份合作,推进中欧班列扩容提质,提升本地参与度。

  自治区提升满洲里、二连浩特中欧班列服务能力,推动乌兰察布国际陆港建设,拓展双向货源组织形式,促进物流落地、贸易落地和加工落地。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自治区中西部中欧班列运行平台,建设中欧班列集散中心,推动保税物流中心提质升级。

  中欧班列沿线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欧班列主通道作用,以中欧班列为载体培育和发展商贸物流和外向型经济。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推动多式联运发展,创新多式联运组织模式,健全集疏运体系,促进运输结构调整,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技术装备升级,提升多式联运的运输效率、承载能力和衔接水平。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口岸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铁路、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以跨境通道和口岸建设为重点,对接口岸集疏运设施网络,提升口岸集疏运能力。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商务、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打造内外联通的开放物流体系,构建区域物流合作机制,建设东中西区域物流通道网络和供应链协同分工体系,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全面融入国内大循环。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推进通畅、高效的综合运输大通道和物流大通道建设,优化通道沿线产业布局与分工合作体系,发展物流通道经济。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海关、邮政、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托国家物流枢纽、综合货运枢纽布局建设国际寄递枢纽、邮政快递集散分拨中心,完善邮件快件进出境一体化设施,提升跨境寄递能力。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通信、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完善快速便捷信息通信网络,参与“一带一路”陆海天网四位一体联通和信息走廊建设,推动国际互联网转接点、国际数据专线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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