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文章详情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举报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6日 作者:区域经济合作局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严厉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鼓励人民群众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加大举报奖励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恶势力犯罪集团线索、涉恶类犯罪团伙线索、涉恶常见各类霸痞犯罪线索、黑恶犯罪团伙案件在逃人员线索以及保护伞线索。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举报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

第四条  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的,在案件侦破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任意6位数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相关部门以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兑现奖金。

第五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不重复奖励;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第六条  举报人根据侦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按照的,谁核、谁认定、谁奖励的原则,由线索核查单位具体实施。

  举报线索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材料;

(二)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侦破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保护伞案件或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二)侦查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形。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应当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侦查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50000;

(二)侦查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三)侦査机关以涉恶类犯罪团伙具体罪名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四)侦查机关以涉恶常见各类霸痞罪名查证属实的,

奖励人民币5000;

(五)侦查机关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10000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六)侦查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线索打掉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0元;

(七)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重特大涉黑涉恶案件、打掉重特大涉黑涉恶保护伞的,视情况最高可奖励人民币500000元。

第十一条  举报人提供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线索核査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奖励程序,按标准进行奖励。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二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到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须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还需提供举报时的密码。

第十三条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按时足额拨付,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线索核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线索登记、线索查、奖励审批、奖金领取等制度体系,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线索核查部门应当对举报奖励进行严格审核,对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冒领、多领奖金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线索受理部门、核查部门对举报内容、举报人信息要进行严格保密,切实保障举报人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或保密规定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对恶意举报或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各盟市、旗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起施行。(2019年4月19日)

乌海市公安局局长(明友)受理举报电话:0473-2068557  地址:海勃湾区滨河街道和谐路3号

乌海市区域经济合作局协助受理举报电话:0473-3998271 地址:海勃湾区滨河街道学府大道行政中心A座0216室

打印 关闭

上一条:

下一条: